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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鹿政規〔2023〕1號:關于印發《鹿寨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3-01-31 17:25
          來源:鹿寨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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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鹿寨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已經縣十八屆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第26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2023年1月31日


          鹿寨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本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制度,規范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分配、運營及管理,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11號令)、《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通知》(建?!?/span>2013〕178號)、《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010〕87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加快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入住的通知》(建辦保函〔2015〕212號)、《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入住相關工作的實施意見》(桂建?!?015〕42號)、《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柳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柳政規2023〕2號)等相關文件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轄區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分配、運營、使用、退出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本縣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本縣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的租賃補貼是指政府對符合租賃條件但未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具有本縣城鎮居民戶籍(鹿寨鎮除外)符合租賃條件的城鎮低收入、低保、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發放貨幣補貼;租金核減是指政府對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按合同租金標準的一定比例予以減免租金。

          第四條 廉租住房與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并軌運行管理,統稱公共租賃住房。

          第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遵循明收明補、按房型補貼、租補分離的原則。

          第六條 縣住建局為本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本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城鎮困難群眾租賃補貼申請的復核及配租管理工作。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查詢申請人的房產登記及交易信息。

          縣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查詢申請人的工商信息;縣公安部門負責查詢申請人的車輛信息。

          縣發、財政、民政、統計、人社、公安、金融、生態環境、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相關工作。

          鹿寨鎮人民政府及社區負責本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城鎮困難群眾租賃補貼的申請受理、調查、收入核對認定、審核、公示等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鹿寨鎮除外)及社區負責本轄區內脫困解困工作中的城鎮低收入、低保、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租賃補貼申請受理、調查、收入核對認定、審核、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在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實行劃撥供應。其他方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以采用出讓、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及其他機構投資、建設、運營和管理公共租賃住房。在符合鹿寨縣控制性詳細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企事業單位可利用原有住宅用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對閑置的工業、倉儲、辦公等用地或者房屋,權屬單位按規定提出申請,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可調整為公共租賃住房用地或者改建為公共租賃住房。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建設及運營涉及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減免政策執行。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投資者權益可依法轉讓,但不得改變其公共租賃住房性質。

          企業所有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整體轉讓,但企業因產業需要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與產業項目一并轉讓,轉讓后公共租賃住房的性質不變。

          投資者可以將公共租賃住房項目進行抵押融資,抵押登記時應當標注該項目為公共租賃住房性質,抵押權實現時不得改變其用途。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住宅部分以棟為單位進行產權登記,應按照規劃許可要求標注該項目為公共租賃住房性質。

          第三章 ?房源籌集與建設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三至五年中長期規劃由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縣發改、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擬定,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采用多主體投資、多渠道籌集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資新建、配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

          (二)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業投資建設或在商品住房開發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

          (三)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各類產業園區、企業配套建設的職工公寓和集體宿舍;

          (四)產權歸政府所有由房管部門直接管理的公有住房。

          第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選址,應當充分考慮申請家庭的居住需要和生活成本承受能力,遵循合理布局、完善配套、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

          第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科學設計,滿足基本居住需求,單套建筑面積原則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

          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宿舍建筑設計規范有關規定。政府投資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經濟適用的原則進行裝修,嚴格控制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機構作為項目業主負責統籌實施項目建設。

          第十七條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由業主單位向縣住建局提出申請,由縣住建局報縣人民政府審批,經批準同意的,由業主單位憑批準文件縣發改局、縣住建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部門辦理工程報建等有關手續。

          配建公共租賃住房,應在項目實施前與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規劃設計條件和土地出讓合同確定的配建指標簽訂配建合同,明確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總建筑面積、單套建筑面積、套數、建設標準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

          第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按照規定比例規劃建設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由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統一經營管理。

          第四章 ?資金籌集與使用

          十九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自治區安排的專項資金;

          (二)年度縣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

          (三)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的專項資金;

          (四)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五)公共租賃住房及商業配套設施的出租出售收入;

          (六)通過投融資方式籌集的資金;

          (七)社會捐贈及其他自籌資金。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由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年度預算資金安排情況,并綜合考慮當年任務數、歷年項目建設進度等因素,編制年度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資金項目投資(用款)計劃,會商縣發改局、縣財政局后,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二十條 社會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其資金來源通過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或從金融機構融資等方式籌集。

          第二十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商業服務設施取得的出租出售收入納入基金預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

          第二十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專項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社會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由投資單位自行管理。

          第二十 社會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轉讓時,剩余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隨之轉讓,受讓人繼續按相關規定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五章??運營管理

          第二十按照便于管理、維護,降低管理成本的原則,由縣人民政府指定相關部門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的運營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屋運營單位),負責對產權歸政府所有的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商業服務設施實施租賃管理、動態監督及修繕維護。

          第二十 公共租賃住房的修繕維護,由房屋運營單位制定年度維修計劃報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核,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公共租賃住房的修繕維護、危房改造、擴建或重建項目,屬政府采購范圍的,按政府采購程序辦理。

          第二十 承租人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應及時報房屋運營單位維修,因承租人使用不當或人為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由承租人承擔維修及相關責任。

          第二十 公共租賃住房經鑒定為危險房屋不能繼續使用時,房屋運營單位應及時通知承租人暫行遷移,以便盡快維修。

          第二十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由房屋運營單位會同縣住建、財政、發改部門確定并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租金標準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承租對象的承受能力,并綜合考慮成本、折舊、稅費、利率、維修、管理等因素按照同類地段商品住房市場租金的70%確定。

          社會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限價,租金標準按照同類地段商品住房市場租金的80%確定,出租人可在最高限價范圍內確定具體租賃價格。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并實行動態調整。

          二十九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選擇專業的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小區內的被保障家庭人員。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納入項目統一物業服務管理。

          第三十條公共租賃住房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按照相關規定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共同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和驗收。建設單位和房屋運營單位應對房屋裝飾裝修情況逐戶進行檢查和驗收。

          對現場查驗中發現的問題,建設單位、房屋運營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處理辦法,建設單位應當及時解決查驗發現的問題。

          第六章 ?申請與審核

          第三十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本地戶籍低收入家庭,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按家庭戶申請,戶籍所轄地為鹿寨鎮城東、城西、城南、城北、城中、鹿化社區(以下簡稱六個社區),在本縣城區范圍內(六個社區)無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積不足15平方米的家庭;

          2.?經縣民政局審核認定的本地低保邊緣家庭、低保家庭、城市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等。

          (二)本地戶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按家庭戶申請,戶籍所轄地為鹿寨鎮六個社區,在本縣城區范圍內(六個社區)無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積不足15平方米的家庭;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縣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2倍(含)以下。(詳見當年申請公告)

          (三)外來務工家庭,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按家庭戶申請,在鹿寨鎮六個社區實際居住、工作,在本縣城區范圍內(六個社區)無自有住房,并按時足額自申請當月前已連續在申請地繳納社會保險費2年(含)以上;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縣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2倍(含)以下。(詳見當年申請公告)

          (四)新就業人員,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 按家庭戶申請,在鹿寨鎮六個社區實際居住、工作,在本縣城區范圍內(六個社區)無自有住房,并按時足額自申請當月前已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1年(含)以上,中專和普通高校畢業不滿5年(自畢業的次月起計算);

          2.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縣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詳見當年申請公告)

          第三十 不符合條件的情況

          (一)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屬于企業法人、公司股東或個體工商戶等;

          (二)承租公有住房及享受福利政策性住房及住房補貼的家庭。

          第三十以家庭為單位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成員相互之間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收養關系。

          第三十 申請人已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尚未辦理產權登記的,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供應情況,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受理期限,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申請受理期限內向實際居住地社區提出申請,新就業大中專畢業生執單位證明向單位所在地社區提出書面申請。

          對在工業園區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由用人單位代表本單位職工直接向工業園區主管部門申請。

          已經享受政府扶持政策配建職工公寓和集體宿舍的企業職工,不得再申請政府投資建設或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 各社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入戶調查、查檔取證、鄰里訪問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人口、住房狀況、家庭人均年收入等基本情況進行初審,非本地戶籍家庭(戶籍非縣城六個社區的家庭)的還應對其自建房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初審符合條件的,在申請人實際居住地、工作單位和社區居委會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在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鄉鎮人民政府。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 鄉鎮人民政府自收到社區報送的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核。符合條件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簽署審核意見,在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十九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經復核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退回;符合條件的,在本縣主流媒體上或當地社區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復核結果為最終審核意見;公示期間有異議且異議成立的,取消申請人的申請資格,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七章 ?分配與輪候

          第四十條經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公示后符合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進入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庫。

          第四十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實行分類輪候和公開配租制度。輪候規則及相關信息應當向社會公布。

          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對已輪候到位的申請人,應當進行分配前再審核。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取消配租資格。

          第四十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成員、收入、住房、資產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主動按照申請程序申報。經審核,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由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取消資格。

          第四十一個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紤]家庭實際、性別和人口等因素,配租標準原則如下表:

          家庭人口

          家庭構成

          配租戶型

          1人

          單身(包括未婚、離異、喪偶)

          單間

          2人

          夫妻;家庭成員之間為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收養關系,且為同性

          一房一廳

          2人

          家庭成員之間為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收養關系,且為異性的

          二房一廳

          3人以上(含3人)

          夫妻及子女;家庭成員之間為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收養關系

          二房一廳

          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房源情況,適當調整申請家庭的配租戶型標準。

          第四十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申請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優先配租公共租賃住房:

          (一)縣民政局核定的低保邊緣家庭、低保家庭、特困供養人員;

          (二)申請人或家庭成員中有身患醫保部門界定的重大疾病的;

          (三)申請人或家庭成員中有身患一級或二級殘疾的特殊困難家庭;

          (四)申請人或家庭成員中有市級以上勞動模范或見義勇為榮譽的;

          (五)享受優撫政策的優撫對象家庭(含消防救援人員)、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

          (六)配合市政重點工程和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房屋被征收的家庭。

          第四十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輪候選房工作采用公開搖號或抽簽、分類選房的方式進行,由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程序如下:

          (一)根據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申請家庭名單和房源情況擬制輪候選房分配方案;

          (二)建立輪候庫,通過公開搖號或抽簽方式確定申請家庭輪候號碼;

          (三)按照申請批次、戶型進行分類,在同一類中按輪候號碼順序實施抽簽選房;

          (四)申請家庭已取得的輪候號碼作為其選房順序的唯一依據,長期有效并不得更改。

          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必須按照申請家庭的輪候號碼先后順序進行配租,不得擅自變更輪候號碼次序。

          第四十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企業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優先解決本單位符合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職工居住需求,剩余房源可以向社會符合條件的對象公開配租。配租方案由企業自行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四十申請人選定公共租賃住房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放棄配租資格:

          (一)未按要求參加選房;

          (二)已選房但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

          (三)簽訂租賃合同后30日內未辦理入住手續;

          (四)其他放棄配租資格的情形。

          第四十承租家庭因家庭人口變化或家庭成員身體狀況改變等原因需調整配租房屋的,可向房屋運營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復核,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房屋運營單位予以調整并報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中有戶型匹配的空置房屋,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按時間順序予以調換,經公示后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并按規定騰退原承租的住房。項目中沒有戶型匹配的房屋,由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建立家庭輪候調房需求庫。

          第八章 ?使用與退出

          四十九承租人應當與房屋運營單位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使用公共租賃住房。

          第五十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積、結構、室內設施和設備,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維修責任;

          (五)物業服務、水、電、燃氣、供熱等相關費用的繳納責任;

          (六)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

          (八)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為3年,合同簽訂后,房屋運營單位應當在30日內將合同報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公共租賃住房按照有關規定實行物業管理。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生活垃圾處理費、公攤水電費等。

          第五十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由家庭共同申請人向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可按規定推舉共同申請人與房屋運營單位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家庭無共同申請人的,租賃合同自動終止。

          第五十租賃合同期滿后承租人需要續租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按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提出申請,經審核仍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運營單位予以辦理續租手續;不符合條件的不再續租,承租人應退出住房。

          第五十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需向房屋運營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辦理退房手續,在規定期限內騰退住房。房屋運營單位在與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7個工作日內,應書面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第五十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四)累計6個月以上未納扣除財政租金補貼部分后個人應繳租金、物業管理費及其他費用的。

          第五十公共租賃住房騰退期間,房屋運營單位給予承租家庭2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租金數額繳納。過渡期滿拒不退出的,房屋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騰退前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照同類地段商品住房市場租金標準收取。

          第九章 ?補貼與核減

          第五十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請租賃補貼:

          (一)符合第三十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條件但未承租的家庭和新就業人員;

          (二)符合以下條件的城鎮低收入、低保、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

          1. 具有本縣城鎮居民戶籍(鹿寨鎮除外),且在戶籍轄區內實際居住生活;

          2. 在戶籍轄區范圍內無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積不足15平方米的家庭(包括已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尚未辦理產權登記的)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3.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戶籍轄區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詳見當年申請公告)

          五十九租賃補貼按下列標準發放:月租賃補貼金額=每平方米補貼標準×(15-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核定家庭人數。

          租賃補貼設定補貼上限與下限,租賃補貼標準和補貼限額由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與財政部門另行公布。

          第六十條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可通過租金核減的方式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減免租金。

          第六十租金核減按下列標準執行:租金核減金額=合同租金×租金核減系數;

          (一)特困供養人員家庭,租金核減系數為1.0;

          (二)低保家庭,租金核減系數為0.9;

          (三)低保邊緣家庭,租金核減系數為0.7;

          (四)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家庭(含消防救援人員),租金核系數為0.9。

          第六十租賃補貼和租金核減的申請按本辦法第六章規定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程序辦理。

          第六十 租賃補貼直接支付給申請家庭,增加其租賃市場住房的貨幣支付能力;租金核減的,承租家庭按照核減后的租金標準向房屋運營單位繳納租金。

          第十章 ?年審機制與監督管理

          第六十租賃合同期限為三年,在合同期間,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組織相關部門在簽訂合同后每年定期對領取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及實物配租的家庭進行資格核查。在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規定的受理期限內如實申報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車輛、工商登記等情況,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交由社區初審后報送各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最后報送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批。(具體審核流程參照本辦法第六章)

          對審核不再符合條件的家庭和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配合資格核查工作的家庭,享受租賃補貼的,次月起停發租賃補貼,違規領取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的,應將領取的租賃補貼退回;實物配租的,應進行清退。拒不退回租賃補貼和退房的,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 縣財政、審計、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的監督檢查。

          房屋運營單位應當對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情況進行巡查,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并向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報告。

          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每年對房屋運營單位及物業服務企業進行考核,具體考核辦法由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十 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申請配租信息管理平臺,建立申請輪候家庭和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使用情況動態檔案,實現公共租賃住房申請配租信息數據與公安機關實有人口信息數據互通,并將每次配租后的相關信息及時通報公安機關。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依照住建部發布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給予警告并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第六十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依據住建部發布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有本辦法第五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六十九 房屋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依照住建部發布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予以處罰:

          (一)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的。

          第七十條?各鄉鎮、各有關部門有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 在衛健系統、教育系統、工業園區等建設的定向公共租賃住房準入和租金標準由其相應的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執行。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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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鹿寨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月3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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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鹿政規〔2023〕1號:關于印發《鹿寨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3-01-31 17:25 來源:鹿寨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鹿寨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已經縣十八屆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第26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2023年1月31日


          鹿寨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本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制度,規范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分配、運營及管理,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11號令)、《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通知》(建?!?/span>2013〕178號)、《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010〕87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加快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入住的通知》(建辦保函〔2015〕212號)、《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入住相關工作的實施意見》(桂建?!?015〕42號)、《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柳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柳政規2023〕2號)等相關文件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轄區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分配、運營、使用、退出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本縣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本縣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的租賃補貼是指政府對符合租賃條件但未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具有本縣城鎮居民戶籍(鹿寨鎮除外)符合租賃條件的城鎮低收入、低保、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發放貨幣補貼;租金核減是指政府對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按合同租金標準的一定比例予以減免租金。

          第四條 廉租住房與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并軌運行管理,統稱公共租賃住房。

          第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遵循明收明補、按房型補貼、租補分離的原則。

          第六條 縣住建局為本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本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城鎮困難群眾租賃補貼申請的復核及配租管理工作。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查詢申請人的房產登記及交易信息。

          縣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查詢申請人的工商信息;縣公安部門負責查詢申請人的車輛信息。

          縣發、財政、民政、統計、人社、公安、金融、生態環境、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相關工作。

          鹿寨鎮人民政府及社區負責本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城鎮困難群眾租賃補貼的申請受理、調查、收入核對認定、審核、公示等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鹿寨鎮除外)及社區負責本轄區內脫困解困工作中的城鎮低收入、低保、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租賃補貼申請受理、調查、收入核對認定、審核、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在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實行劃撥供應。其他方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以采用出讓、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及其他機構投資、建設、運營和管理公共租賃住房。在符合鹿寨縣控制性詳細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企事業單位可利用原有住宅用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對閑置的工業、倉儲、辦公等用地或者房屋,權屬單位按規定提出申請,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可調整為公共租賃住房用地或者改建為公共租賃住房。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建設及運營涉及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減免政策執行。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投資者權益可依法轉讓,但不得改變其公共租賃住房性質。

          企業所有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整體轉讓,但企業因產業需要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與產業項目一并轉讓,轉讓后公共租賃住房的性質不變。

          投資者可以將公共租賃住房項目進行抵押融資,抵押登記時應當標注該項目為公共租賃住房性質,抵押權實現時不得改變其用途。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住宅部分以棟為單位進行產權登記,應按照規劃許可要求標注該項目為公共租賃住房性質。

          第三章 ?房源籌集與建設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三至五年中長期規劃由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縣發改、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擬定,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采用多主體投資、多渠道籌集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資新建、配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

          (二)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業投資建設或在商品住房開發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

          (三)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各類產業園區、企業配套建設的職工公寓和集體宿舍;

          (四)產權歸政府所有由房管部門直接管理的公有住房。

          第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選址,應當充分考慮申請家庭的居住需要和生活成本承受能力,遵循合理布局、完善配套、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

          第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科學設計,滿足基本居住需求,單套建筑面積原則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

          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宿舍建筑設計規范有關規定。政府投資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經濟適用的原則進行裝修,嚴格控制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機構作為項目業主負責統籌實施項目建設。

          第十七條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由業主單位向縣住建局提出申請,由縣住建局報縣人民政府審批,經批準同意的,由業主單位憑批準文件縣發改局、縣住建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部門辦理工程報建等有關手續。

          配建公共租賃住房,應在項目實施前與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規劃設計條件和土地出讓合同確定的配建指標簽訂配建合同,明確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總建筑面積、單套建筑面積、套數、建設標準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

          第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按照規定比例規劃建設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由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統一經營管理。

          第四章 ?資金籌集與使用

          十九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自治區安排的專項資金;

          (二)年度縣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

          (三)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的專項資金;

          (四)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五)公共租賃住房及商業配套設施的出租出售收入;

          (六)通過投融資方式籌集的資金;

          (七)社會捐贈及其他自籌資金。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由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年度預算資金安排情況,并綜合考慮當年任務數、歷年項目建設進度等因素,編制年度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資金項目投資(用款)計劃,會商縣發改局、縣財政局后,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二十條 社會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其資金來源通過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或從金融機構融資等方式籌集。

          第二十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商業服務設施取得的出租出售收入納入基金預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

          第二十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專項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社會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由投資單位自行管理。

          第二十 社會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轉讓時,剩余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隨之轉讓,受讓人繼續按相關規定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五章??運營管理

          第二十按照便于管理、維護,降低管理成本的原則,由縣人民政府指定相關部門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的運營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屋運營單位),負責對產權歸政府所有的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商業服務設施實施租賃管理、動態監督及修繕維護。

          第二十 公共租賃住房的修繕維護,由房屋運營單位制定年度維修計劃報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核,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公共租賃住房的修繕維護、危房改造、擴建或重建項目,屬政府采購范圍的,按政府采購程序辦理。

          第二十 承租人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應及時報房屋運營單位維修,因承租人使用不當或人為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由承租人承擔維修及相關責任。

          第二十 公共租賃住房經鑒定為危險房屋不能繼續使用時,房屋運營單位應及時通知承租人暫行遷移,以便盡快維修。

          第二十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由房屋運營單位會同縣住建、財政、發改部門確定并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租金標準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承租對象的承受能力,并綜合考慮成本、折舊、稅費、利率、維修、管理等因素按照同類地段商品住房市場租金的70%確定。

          社會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限價,租金標準按照同類地段商品住房市場租金的80%確定,出租人可在最高限價范圍內確定具體租賃價格。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并實行動態調整。

          二十九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選擇專業的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小區內的被保障家庭人員。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納入項目統一物業服務管理。

          第三十條公共租賃住房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按照相關規定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共同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和驗收。建設單位和房屋運營單位應對房屋裝飾裝修情況逐戶進行檢查和驗收。

          對現場查驗中發現的問題,建設單位、房屋運營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處理辦法,建設單位應當及時解決查驗發現的問題。

          第六章 ?申請與審核

          第三十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本地戶籍低收入家庭,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按家庭戶申請,戶籍所轄地為鹿寨鎮城東、城西、城南、城北、城中、鹿化社區(以下簡稱六個社區),在本縣城區范圍內(六個社區)無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積不足15平方米的家庭;

          2.?經縣民政局審核認定的本地低保邊緣家庭、低保家庭、城市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等。

          (二)本地戶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按家庭戶申請,戶籍所轄地為鹿寨鎮六個社區,在本縣城區范圍內(六個社區)無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積不足15平方米的家庭;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縣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2倍(含)以下。(詳見當年申請公告)

          (三)外來務工家庭,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按家庭戶申請,在鹿寨鎮六個社區實際居住、工作,在本縣城區范圍內(六個社區)無自有住房,并按時足額自申請當月前已連續在申請地繳納社會保險費2年(含)以上;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縣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2倍(含)以下。(詳見當年申請公告)

          (四)新就業人員,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 按家庭戶申請,在鹿寨鎮六個社區實際居住、工作,在本縣城區范圍內(六個社區)無自有住房,并按時足額自申請當月前已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1年(含)以上,中專和普通高校畢業不滿5年(自畢業的次月起計算);

          2.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縣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詳見當年申請公告)

          第三十 不符合條件的情況

          (一)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屬于企業法人、公司股東或個體工商戶等;

          (二)承租公有住房及享受福利政策性住房及住房補貼的家庭。

          第三十以家庭為單位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成員相互之間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收養關系。

          第三十 申請人已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尚未辦理產權登記的,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供應情況,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受理期限,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申請受理期限內向實際居住地社區提出申請,新就業大中專畢業生執單位證明向單位所在地社區提出書面申請。

          對在工業園區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由用人單位代表本單位職工直接向工業園區主管部門申請。

          已經享受政府扶持政策配建職工公寓和集體宿舍的企業職工,不得再申請政府投資建設或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 各社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入戶調查、查檔取證、鄰里訪問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人口、住房狀況、家庭人均年收入等基本情況進行初審,非本地戶籍家庭(戶籍非縣城六個社區的家庭)的還應對其自建房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初審符合條件的,在申請人實際居住地、工作單位和社區居委會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在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鄉鎮人民政府。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 鄉鎮人民政府自收到社區報送的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核。符合條件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簽署審核意見,在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十九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經復核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退回;符合條件的,在本縣主流媒體上或當地社區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復核結果為最終審核意見;公示期間有異議且異議成立的,取消申請人的申請資格,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七章 ?分配與輪候

          第四十條經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公示后符合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進入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庫。

          第四十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實行分類輪候和公開配租制度。輪候規則及相關信息應當向社會公布。

          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對已輪候到位的申請人,應當進行分配前再審核。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取消配租資格。

          第四十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成員、收入、住房、資產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主動按照申請程序申報。經審核,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由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取消資格。

          第四十一個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紤]家庭實際、性別和人口等因素,配租標準原則如下表:

          家庭人口

          家庭構成

          配租戶型

          1人

          單身(包括未婚、離異、喪偶)

          單間

          2人

          夫妻;家庭成員之間為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收養關系,且為同性

          一房一廳

          2人

          家庭成員之間為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收養關系,且為異性的

          二房一廳

          3人以上(含3人)

          夫妻及子女;家庭成員之間為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收養關系

          二房一廳

          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房源情況,適當調整申請家庭的配租戶型標準。

          第四十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申請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優先配租公共租賃住房:

          (一)縣民政局核定的低保邊緣家庭、低保家庭、特困供養人員;

          (二)申請人或家庭成員中有身患醫保部門界定的重大疾病的;

          (三)申請人或家庭成員中有身患一級或二級殘疾的特殊困難家庭;

          (四)申請人或家庭成員中有市級以上勞動模范或見義勇為榮譽的;

          (五)享受優撫政策的優撫對象家庭(含消防救援人員)、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

          (六)配合市政重點工程和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房屋被征收的家庭。

          第四十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輪候選房工作采用公開搖號或抽簽、分類選房的方式進行,由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程序如下:

          (一)根據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申請家庭名單和房源情況擬制輪候選房分配方案;

          (二)建立輪候庫,通過公開搖號或抽簽方式確定申請家庭輪候號碼;

          (三)按照申請批次、戶型進行分類,在同一類中按輪候號碼順序實施抽簽選房;

          (四)申請家庭已取得的輪候號碼作為其選房順序的唯一依據,長期有效并不得更改。

          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必須按照申請家庭的輪候號碼先后順序進行配租,不得擅自變更輪候號碼次序。

          第四十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企業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優先解決本單位符合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職工居住需求,剩余房源可以向社會符合條件的對象公開配租。配租方案由企業自行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四十申請人選定公共租賃住房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放棄配租資格:

          (一)未按要求參加選房;

          (二)已選房但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

          (三)簽訂租賃合同后30日內未辦理入住手續;

          (四)其他放棄配租資格的情形。

          第四十承租家庭因家庭人口變化或家庭成員身體狀況改變等原因需調整配租房屋的,可向房屋運營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復核,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房屋運營單位予以調整并報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中有戶型匹配的空置房屋,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按時間順序予以調換,經公示后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并按規定騰退原承租的住房。項目中沒有戶型匹配的房屋,由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建立家庭輪候調房需求庫。

          第八章 ?使用與退出

          四十九承租人應當與房屋運營單位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使用公共租賃住房。

          第五十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積、結構、室內設施和設備,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維修責任;

          (五)物業服務、水、電、燃氣、供熱等相關費用的繳納責任;

          (六)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

          (八)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為3年,合同簽訂后,房屋運營單位應當在30日內將合同報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公共租賃住房按照有關規定實行物業管理。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生活垃圾處理費、公攤水電費等。

          第五十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由家庭共同申請人向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可按規定推舉共同申請人與房屋運營單位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家庭無共同申請人的,租賃合同自動終止。

          第五十租賃合同期滿后承租人需要續租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按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提出申請,經審核仍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運營單位予以辦理續租手續;不符合條件的不再續租,承租人應退出住房。

          第五十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需向房屋運營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辦理退房手續,在規定期限內騰退住房。房屋運營單位在與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7個工作日內,應書面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第五十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四)累計6個月以上未納扣除財政租金補貼部分后個人應繳租金、物業管理費及其他費用的。

          第五十公共租賃住房騰退期間,房屋運營單位給予承租家庭2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租金數額繳納。過渡期滿拒不退出的,房屋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騰退前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照同類地段商品住房市場租金標準收取。

          第九章 ?補貼與核減

          第五十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請租賃補貼:

          (一)符合第三十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條件但未承租的家庭和新就業人員;

          (二)符合以下條件的城鎮低收入、低保、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

          1. 具有本縣城鎮居民戶籍(鹿寨鎮除外),且在戶籍轄區內實際居住生活;

          2. 在戶籍轄區范圍內無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積不足15平方米的家庭(包括已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尚未辦理產權登記的)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3.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戶籍轄區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詳見當年申請公告)

          五十九租賃補貼按下列標準發放:月租賃補貼金額=每平方米補貼標準×(15-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核定家庭人數。

          租賃補貼設定補貼上限與下限,租賃補貼標準和補貼限額由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與財政部門另行公布。

          第六十條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可通過租金核減的方式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減免租金。

          第六十租金核減按下列標準執行:租金核減金額=合同租金×租金核減系數;

          (一)特困供養人員家庭,租金核減系數為1.0;

          (二)低保家庭,租金核減系數為0.9;

          (三)低保邊緣家庭,租金核減系數為0.7;

          (四)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家庭(含消防救援人員),租金核系數為0.9。

          第六十租賃補貼和租金核減的申請按本辦法第六章規定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程序辦理。

          第六十 租賃補貼直接支付給申請家庭,增加其租賃市場住房的貨幣支付能力;租金核減的,承租家庭按照核減后的租金標準向房屋運營單位繳納租金。

          第十章 ?年審機制與監督管理

          第六十租賃合同期限為三年,在合同期間,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組織相關部門在簽訂合同后每年定期對領取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及實物配租的家庭進行資格核查。在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規定的受理期限內如實申報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車輛、工商登記等情況,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交由社區初審后報送各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最后報送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批。(具體審核流程參照本辦法第六章)

          對審核不再符合條件的家庭和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配合資格核查工作的家庭,享受租賃補貼的,次月起停發租賃補貼,違規領取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的,應將領取的租賃補貼退回;實物配租的,應進行清退。拒不退回租賃補貼和退房的,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 縣財政、審計、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的監督檢查。

          房屋運營單位應當對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情況進行巡查,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并向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報告。

          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每年對房屋運營單位及物業服務企業進行考核,具體考核辦法由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十 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申請配租信息管理平臺,建立申請輪候家庭和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使用情況動態檔案,實現公共租賃住房申請配租信息數據與公安機關實有人口信息數據互通,并將每次配租后的相關信息及時通報公安機關。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依照住建部發布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給予警告并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第六十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依據住建部發布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有本辦法第五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六十九 房屋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依照住建部發布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予以處罰:

          (一)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的。

          第七十條?各鄉鎮、各有關部門有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 在衛健系統、教育系統、工業園區等建設的定向公共租賃住房準入和租金標準由其相應的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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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鹿寨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月3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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